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1-23 】 【选择字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3 】 【选择字号:

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11号)(以下简称《章程范本》)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夯实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基础

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中央编办制定印发的《章程范本》,为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建立董事会、管委会等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了重要借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深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认识,深刻领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框架,为稳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指导,做好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单位的指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论证,依据《章程范本》,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同时,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章程的核准备案职责,借鉴《章程范本》,加强对其他非试点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工作的督促落实;依据章程,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健全制度,保障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消除公益事业发展制度性障碍,构建权责明确、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的改革目标,在指导事业单位推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信息收集,强化跟踪问效。要把规范制定章程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制度、绩效考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等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相关制度机制统筹推进,保障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 

 

一、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并为建立董事会、管委会等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提供参照。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完善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行业特点及单位特色,可适当增加章、节、条、款、项、目。

四、【 】内文字为选择项,“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方式、金额等。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

 ;

 

注:在不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预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

 ;

 

注:本条款内容应与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后载明,如:(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七)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注: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可调整本条款, 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

 ;

 

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理事一般可包括举办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内部人员、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等方面的代表。应载明各方代表的产生方式及所占名额,如: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会中负责监督职能的理事一般不得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产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  

第十三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与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载明。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三)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管理层人员;(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八)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5年。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 

 

注: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特点,载明产生方式。如:(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二)由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三)由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等。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  

 代行其职权。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无副理事长的,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注: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

 ;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  ,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注: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并逐条载明。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  负责制。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行政负责人职务,如:校长、院长、主任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

 ;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履行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本单位管理层的具体职位及其职责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如:(一)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二)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三)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

 ;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一般情况下,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注: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的,应增加向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举办单位和社会监督的条款。本单位经费来源有捐赠等情况的,应增加按照捐赠人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细化章程修改方式的具体条款,如: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

 ;

 

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信息公开的种类、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