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机构编制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7 】 【选择字号:

成县机构编制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管理创新,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在机构编制审核前,对申报设立机构、调整机构编制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新设立机构和调整机构编制事项都要进行评估,未进行评估的,县编委会议不研究、不审批。

第三条 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分类、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编办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参与。

第五条 评估的依据:

(一)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及标准;

(三)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相关规定;

(四)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五)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六条 评估的种类和内容:

评估分为设立机构评估、调整机构编制事项评估。

(一)设立机构评估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申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依据、设立必要性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和现实需要;第二阶段是对已经审批成立的机构组建情况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内容一致性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机构开办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法人登记情况。一般在机构审批后6个月内进行;第三阶段是对新设立机构的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具体包括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机构编制配备与业务量相对应情况。一般在机构组建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

(二)调整机构编制事项评估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申报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政策依据、必要性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和现实需要;第二阶段是对机构编制调整后的运行情况开展的评估,具体包括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机构编制配备与业务量相对应情况。一般在机构编制调整后6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评估方法。

评估应综合运用查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民主测评等方法,将部门自评、部门分管领导点评、部门工作人员测评、专家点评、服务对象点评等有机结合。

第八条 评估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及事项。

(二)告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提前15日将评估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

(三)自评。评估对象按照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提前5天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四)实地评估。

(五)分析论证、形成报告。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的基本情况;

2、评估方法说明;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评估结果和建议。

(六)结果反馈。

第九条 评估结果

(一)设立机构和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第一阶段评估结果:(1)确有必要;(2)必要性不足;(3)没有必要。

(二)设立机构评估第二阶段评估结果:(1)机构组建符合规定;(2)机构组建不符合规定;(3)没有组建机构。

(三)设立机构第三阶段评估结果和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第二阶段评估结果:(1)效果显著,(2)效果一般,(3)没有效果。

第十条 评估报告形成后15日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反馈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为“确有必要”的,由县编办提交县编委会审批。

(2)评估结果为“必要性不足的”,由县编办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政策依据,补充政策依据后重新评估。

(3)评估结果为“没有必要”的,由县编办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审批。

(4)评估结果为“机构组建符合规定”的,县编办将组建情况汇报县编委会。

(5)评估结果为“机构组建不符合规定”的,县编办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经3次整改仍被评为“机构组建不符合规定”的,县编办提交编委会撤销机构。

(6)评估结果为“没有组建机构”的,县编办提交编委会撤销机构。

(7)评估结果为“效果显著”的,县编办将评估结果汇报县编委会。

(8)评估结果为“效果一般”的,县编办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经整改仍被评为“效果一般”的,县编办提交编委会调整机构编制。

(9)评估结果为“没有效果”的,县编办提交编委会议撤销机构或撤销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评估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办概况